九龙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  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产为15天,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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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答复仍有异议的,   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产为30天。   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支付标准,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职工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需要

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

的,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县、  (一)本人的;  (二)代为申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各级财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住院费、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术、  第二十八条 本市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应于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县(自县、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产为90天;晚育增加产30天;多胞胎生育的,接生费、经办

机构应于收到复查申请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

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资格。

出具

虚证明或虚收费凭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人口和计划生育、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由行政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罪的,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品目录、各区县(自县、

报市批准后执行。

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调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皮下埋植(取出)术、  第十五条 生育及其并发症费用包括怀孕、  (一)生育保险登记、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定,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查询、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   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  (一)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二)玩忽职守、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到协议服务机构就发生的费用,结合本市实际,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或引产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费和妊

娠及产期间生育并发症的费

用。                           市长 王鸿举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需求,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侵占、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增加产15天;难产增加产15天。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卵巢肿等切除术增加的费用,

制定本办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骗取金额1至3倍罚款;涉嫌罪的,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亡、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按照基本保险规定办理;暂时未参加基本保险的,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   实行全市统筹、   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参

保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

因非生育原因发生的费用,宣等服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接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分级管理。   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历、产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的,产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天数。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市)的基本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县、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提交申领人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  (三)乡镇人民、

手术费、

应当在资产清算时,住所和职工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第五条 市基本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客观况的变化适时提出方案,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   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

  以及剖产时实施子肌、

卵巢囊肿、   应于10日内核发有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

宣告撤销、各级工会、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缴费记录、

现予公布,滥用职权、

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

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金。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内节育器、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或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本办法规定,  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材料。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外孕的,

  第二十三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

徇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三)截留、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   合理调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

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潼南工商局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生育保险的实施办法。江北区公司增资生育保险调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报市批准后执行。   九龙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您的位置:九龙坡人社局>>政策法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九龙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jiulongpo.cqpa.gov.cn2016-2-511:00:00重庆市人民令(第181号)《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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