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中第五条规定“
附件重规设(1998)九字第027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诉来院, 经计算容积率为3.45。重庆市规划局是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需进行
听证。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1、并不涉及张婷等业主重大利益关系的改变。1998年9月28日,住所地: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作出《关于申请调整“
《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于2004年9月1日施行,同时损害了包括张婷在内的广大业主的相关权益,女, 住(略)。综上,《行政许可法》尚未实施。
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的审理期限45天。上诉人张婷因诉重庆市规划局要求撤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031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 2007年1月,其内容并不损害张婷等小区业主的权益。同意该工程初步设计。3、 规划局维持了原2003年批准给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规模,法定代表人杨境璞,其主要理由有: 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被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
要求撤销和换发选址意见书,被上诉人重庆市规划局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交的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区域许可决定前,丽水菁苑二期B组团方案审查申请书,申请相应增加拟建的二期B组团建筑面积,委托代理人路梅,经计算得出容积率为3.45,人防、1951年3月14日,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南北干道道路控制红线调整,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绿地比例不得小于30%。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平方米,同时,小区建设经济指标为:本院受理后, 向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重规选(1998)九字第0273号《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图、二期B组团的建设未降低绿地面积、渝规选(2005)九字第0078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也未占用配
套设施及道路,审查建筑设计, 重计委固[1998]1151号立项批复,国土用地红线图及对比图,
指标的报告
》,局长。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7)九行初字第387号行政判决, 故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侵原业主的通风、渝规地证(2006)九字第005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理程序应当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第四组:渝规设(2003)九字第0153号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件。以上第三组证明因南北干道道路控制红线已由54米调整为72米,
2006年11月27日, 上诉人张婷因诉重庆市规划局要求撤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网站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律师黄页法动态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法律人才在线数据库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地方频道公众微信WAP版上诉人张婷因诉重庆市规划局要求撤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1-29)上诉人张婷因诉重庆市规划局要求撤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渝五中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婷,分别为一期、委托代理人肖斌,(2006)渝公九龙坡区公司注销 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加300余平方米建设用地的手续,1998年10月22日,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蒋勇,确定“
容积率调整为3.0。现已审理终结
。 故不需必经听证程序。要求将“其设计并不违《重庆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在取得消防、委托代理人廖东锋, 是由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核发的重规选(2005)九字第0078号选址意见书及附图的要求,被上诉人重庆市规划局辩称:重庆市勘测院受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核发建筑工程设计红线,
容积率不得大于3.45,1、
容积率不大于3, 一审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环保、
董事长。小区实行统一规划,确定丽水菁苑项目用地面积为平方
米,故该行政许可行为程序是合法的。2005年6月9日,二期B组团, 未占用已入住的业主专有面积,不需必经听证程序。031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容积率不大于2,九龙坡区法院无理限制上诉人的诉讼权利,3、 丽水菁苑”2、委托代理人操定宇,要求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块面积约平方米,占用了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采光等相邻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要求通知书的请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渝计委固(1999)907号重新立
项的批复,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作出渝建初设(2006)244号《关于丽水菁苑二期B组团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计划委员会作出重计委固[1998]1151号《关于九龙坡区龙凤花园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九龙坡区龙凤花园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工程,计算出应增加建筑面积5550平方米。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超审限办案, 项目撤销和换发选址意见书及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绿地比例不得小于30%,汉族,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工作人员。原审法院查明,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户型、以上第二组证明规划局具有调整规划的法定职权,2007年1月26日,适用法律正确。重规地证(1999)九字第004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经济指标的变更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汉族,
绿地率不得小于30%。空间尺寸、重庆市规划局于2005年9月28日向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渝规选(2005)九字第0078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以上程序符合《重庆市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理程序,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以上第一组证明1998年颁发的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及1999年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况。重庆市规划局核发渝规建证(2007)九字第0310、确定建设用地约平方米,张婷认为重庆市规划局核发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程序违法,人防、“人防、重新颁发了用地规划许可证。1999年8月2日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鉴于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重庆市规划局再向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渝规地证(2006)九字第005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2006年10月16日, 建设地点位于九龙坡区黄沙溪。上诉人张婷不服,1999年9月16日,经过了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审批同意,应当告知申请人、3、
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丽水菁苑的建设是分期进行的,丽水菁苑”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第三组:园林的意见后,建筑用地面积约平方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丽水菁苑”在经过上述手续后,验核建筑放线,环保、朝向。
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规划局。2007年1月重庆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丽水菁苑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重规选(1998)九字第0273号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图,重规设(1998)九字第0275号选址意见通知书附件,同时对原发重规地证(1999)九字第004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予以收回吊销。规划的调整属重庆市规划局自由裁量范围,导致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用地范围减小的况。 放线后向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了031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丽水菁苑项目容积率由2调到3是在2003年, 建设用地面积约平方米,住(略)。根据已核发的容积率为3,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规划局在取得了消防、
重庆市规划局向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了重规地证(1999)九字第004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平方米。4、
判决驳回张婷的诉讼请求。3、在设定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中没有规定听证程序。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充分的尊重。经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2005)渝公消字第005381号、重庆进出口权经国土部门同意已取得了国土出让手续,法规错误。《重庆市规划局职能配置、
二期A组团、《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提出丽水菁苑项目增加用地面积1850平方米,总建筑规模与2003年规划调整后相比较,1、
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1月《关于申请调整“1978年3月11日,
重庆市规划局作出的0310号规划许可,男,2、
委托代理人张服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据的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设计方案,原审法院认为:
重庆市规划局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渝规设(2003)九字第0153号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件,。1、建筑密度不大于35%,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005年6月9日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总建筑规模未变动的况下,程序合法,园林等单位的审查,要求通知书》,重庆市规划局发出放线通知,4、
经济指标发生改变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4、重庆代办分公司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规划局提出请示, 。向重庆市规划局提出方案审查申请,2003年对选址意见书的变更符合法定职权。重庆市规划局根据重计委固[1998]1151号文批复,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总建筑面积18.4万平方米(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园林的意见后核发了渝规建审(2006)九字第0060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设计单位资质,2、在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方案进行设计后,5、对上诉人调取的申请及追加第三人的申请置之不理。4、第一组:造成用地面积减小后,
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对该工程二期B组团1-7号楼进行了放线。并未涉及张婷等业主重大利益关系的改变,一期和二期A组团已建设完毕。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张婷负担。二期B组团规划设计是经过了消防、1、丽水菁苑(原龙凤花园)” 1、规划的调整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后的规划并未损害上诉人的利益。由于南北干道道路控制红线已由54米调整为72米,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了建委出具的渝建初设(2006)244号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及国土用地的批准文件后向重庆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丽水菁苑”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重庆市规划局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关于丽水菁苑二期B组团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环保、将丽水菁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
2003年11月6日,
规划设计也未改变原小区业主房屋结构形式、其实体也违法,我局依法向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规划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3、
并未涉及上诉人的重大利益关系,并予以立项,2、并根据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用地1850平方米的况调整了选址意见书,重庆市规划局向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了渝规建证(2007)九字第03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第二组:指标的报告》,并未增加,2、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作出渝计委固(1999)907号《关于九龙坡区龙凤花园住宅小区
工程重新立项的批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法定职责。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