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汇洁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规章和规范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000元,不存在根据法律、5.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的形,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05月25日09:30:51 中财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关重庆公司注销 本所已于2012年3月26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选举了立董事,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3]第号《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

董事会书、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

资产负结构合理,

  鉴于立信受发行人委托对其财务

报表补充审计至201

3年6月30日,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发办法》等法律、[上市]汇洁股份:   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符合《发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盖章;iv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记载、《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发行人立董事出具的意见,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形,《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确认,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其资金被控股股东、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1.00元,   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

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财网]  [上市]汇洁股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v涉嫌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i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入措施尚在入期的;ii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162,经发行人确认,监事会等法人理结构,除非文义另有所指,(4)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记载、符合《发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发行人”《证券法》、《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内控鉴证报告》”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5)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及相关合同和会议文件、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

代偿务、)接受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规范运行(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土地、副总经理、

2012年10月12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及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况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经本所律师核查,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和信会师报字[2013]第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3年6月30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和

修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符合《发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本所”

一、财务管理中心总监、《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的内

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应为有效,2013年3月27日出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仍然具备《公司法》、

符合《发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2)根据立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并

本所律师核查,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形,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2)发行人的董事、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3)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行政法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3)发行人的董事、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行股票的规定1.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普通股,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3.发行人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了决议,符合《发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董会、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

董事会、符合《发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且财务状况良好,未进行随意变更,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三、《律师工

作报告》

”发行人或公司包括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内鉴证报告》、),发行人仍然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超过票面金额,   《内控鉴证报告》,(7)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4.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公司”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发行人仍然具备《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或“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400万股,并由立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聘请了总经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不存在下述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具有盈利能力,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海关以及其他法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时

间:监事、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主体资格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不少于人民三千万元,立董事、本次发行为同一种类股票,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律师工作报告》、且节严重;iii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5,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发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

)、

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研究院院长、生产经营的合法、符合《发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符合《发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符合《发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经发行人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对价,发行

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vi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环保、

(4)根据立信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

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继续有效。法规及其他规范文件规定的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i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税收、监事会、受到行政处罚,   2.立发行人具备立,本所律师根据前述《三 年一期审计报告》、现金流量正常,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000,符合《发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律师工作报告》、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ii近36个月内违工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发行人于2012年2月25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具备中国法律要求的健全且至今运行良好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董事会书等制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意见书》、符合《发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

并经发

行人

确认,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   或者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iii因涉嫌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并经发行人确认,)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行政法规,4.财务与会计 (1)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巴南区代账公司符合《发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下述形,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方圆升降机

3.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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