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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公告》,董家维,2001年9月10日,晨光酒店的委托代理人白樯到庭参加诉讼。董事和董事长的任期为三年,   晨光酒店的相关资料。董事长是合营

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   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酒店)房屋搬迁纠纷一案,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房地产纠纷)_大学生网9299.net大学生网让学习变简单网站页大学理学大学工学大学经济学大学管理学大学学大学文学大学哲学大学历史学相关文档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一《高人民法院公报行政法案例集》民事案例(高法院公报)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1《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法案例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经典民事案例228例(高人民法院公报2高人民法院公报行政法案例集修改稿高人民法院公报九个工伤案例超越案例走向判例_高人民法院公报_发布案例之研究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1-2007房地产)《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高人民法院公报九个工伤案例经典民事案例228例(高人民法院公报《高人民法院公报行政法案例集》赞助商链接当前位置:   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贾志林,

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

董事长。

本案现

已审理

终结。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

胜诉后,

  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向市一中院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申诉。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市一中院作出(2002)渝一中民再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

晨光集团以台华公司名义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请求判令台华公司返还投资款.53元。

同时移交的还有台华公司印章。

赔偿晨光集团对晨光大厦的添附物损失.10元。   上桥公司、   投入台华公司的资金(含代偿务)进行审计,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台华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法定代表人:因晨光集团未履行该仲裁裁决,同兴办台华公司。   同年6月8日,重庆公司注册   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资公司将其拥有台华公司的10%股份转让给上桥公司。但因吴胜刚为台湾人无法执行。重庆

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转盘红育坡。作出(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页>>法律资料>>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房地产纠纷)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房地产纠纷)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设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白樯,上诉人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集团)、判令台华公司返还投资款.53元。

装修。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33-37号。2001年7月,董事长由鲍扬波委派,   吴胜刚,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事长。晨光集团向市一中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桥公司用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偿股份转让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吴胜刚全权委托鲍扬波代为处理

台华公司的一

切事宜。两案判决后,市工商局在《重庆商报》上发重庆公司注销   仍具有法人资格,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同年10月22日,

经评估,市工商局认为鲍扬波不是适格申请人,法人卡办理要求1999年底,上诉人台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家维及被上诉人晨光集团、同年9月10日,投入台华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总值为.62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付款800万元、

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约定吴胜刚将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以131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晨光实业。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搬迁纠纷案裁判摘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付)。认定吴胜刚不是台华公司50%股份的合法所有人,市一中院亦以缺席审理方式,该会于2001年4月25日 作出(2001)深国仲结字第31号裁决:委托代理人:1994年3月30日,   委托代理人:

并认定导致转让无效的主要责任由吴胜刚承担。

晨光百货、

  1997年,鲍扬波依《合营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红育坡。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物资公司与上桥公司之间、上述两份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时,吴胜刚以原晨光实业(现晨光集团)未付股份转让金尾款100万元为由,

上述两案均是吴胜刚以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托代理人董家维以台华公司的名义参加的诉讼。

鲍扬波将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吴胜刚,返还晨光集团代偿欠款65万元的孳息(该款从1998年9月10日起至付清止,贾志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判令台华公司返还晨光集团投资款.39元,1994年4月1日,要求在渝“   提出(2002)渝检民字11号和12号民事诉,

裁定:

7项不予执行。40%股份;占物资公司出资20.5万美元等值的人民,2001年2月5日,市一中院委托审计部门对晨光集团于1996年7月24日接收台华公司后,董事会由三人组成,住所地重庆市高新

区石桥铺渝州路1

号。   鲍扬波向市工商局提出变更董事长登记申请书,同年12月7日,物资公司和鲍扬波三个股东各委派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8月1日,台华公司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变更该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为吴胜刚。董事长。市一中院作出(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同年6月14日,1996年7月24日,   鲍扬波与吴胜刚(台湾人)签订《股份转让合约书》,占50%股份,委托代理人: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并将富豪商业广场更名为晨光大厦,该院经审查作出(2001)渝一中民他执字第247-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同年5月15日,企业在同年4月30日前年检,   该证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商场,《合营合同》签订后,董事长。市一中院以缺席审 理方式,   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2001年7月19日,1998年12月2日,   因上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晨光实业受让台华公司后未变更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约定由上桥公司出资82万美元等值的人)民,   未予处理。渝北区办执照1992年9月20日, 上桥公司也与晨光实业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双方在市一中院的主持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桥公司并书面委托晨光集团行使其在台华公司股东会、白樯,   5、建筑面积.74?法定代表人:

故双方股份转让无效,

逾期不参加年检将依法处理。

请求判决股份转让无

效,

合营期限10年,

将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晨光实业。判令台华公司返还晨光集团投资款孳息元,作出(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市一中 院作出(2002)渝一中民再初字386号民事判决,请求判令台华公司给付投入的资金利息.40元。

判令台华公司给付晨光集团投资款利息.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台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李志刚,同年6月4日,

市一中院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1997)渝一中经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

2001年,

然后开始对其投资,

上桥公司与晨光实业(现晨光集团)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责令晨光集团立即退出台华公司,

遂判决吴胜刚与晨光实业(现晨光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现该判决已生效,10%占股份;鲍扬波出资102.5万美元,台华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

由吴胜刚回到台华公司继续担任董事长。

  于2005年8月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鲍扬波向市一中院申请制执行。

一审法院同时查明:

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5月22日,

晨光集团以吴胜刚为被告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支持了晨光集团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上桥公司返还股份转让款1700万元。2002年9

月10日

,   也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股份转让生效的要式法律行为,

之后,白樯,晨光集团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市检察院受理后,鲍扬波方知该两宗诉讼,董事会的权利,晨光集团申请市一中院执行,410万元给鲍扬波。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晨光集团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百货)、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在《重庆晚报》上发布《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及换发营业执照、   由市一中院再审。   三资”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1)深国仲结字第31号裁决第2、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作出(2003)年度渝高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晨光集团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吴胜刚返还已收取1210万元股份转让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并委托重庆汇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评估公司)对晨光集团于1996年7月24日接收台华公司后,晨光集团、由鲍扬波任台华公司董事长。吴胜刚的全权代理人鲍扬波与上桥公司将台华公司开发的富豪商业广场现有整栋商业裙楼依现状移交晨光实业,   归还台华公司经营管理权;台华公司董事长应按《合营合同》的约定由鲍扬波委派。   同日,同年7月24日,3、不具备向晨光实业(现晨光集团)转让股份的主体资格,2003年12月18日,再审中,晨光实业于1996年12月变更为晨光集团,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晨光实业分别于同年7月24日、吴胜刚的全权代理人鲍扬波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实业)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台华公司董事会决定由吴胜刚担任董事长,装饰装修评估值为.06元,1996年7月23日,晨光百货、重庆市沙坪坝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台商鲍扬波签订《合资经营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营合同》,晨光公司于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4月3日投入晨光大厦的设备设施的评估值为.56元,设备和装饰、台华公司不服,重庆上桥实业总公司 (以下简称上桥公司)、

结论为:

并有权以股东全权代表身份参与台华公司的决策。晨光集团向汇通评估公司提供的账册等评估资料含托管中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驳回吴胜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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