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的生产经营况及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博士眼镜()-公司公告-博士眼镜: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使用的简称、
担任其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基准日”)及《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接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5-1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本所” 以《法律意见书》
、以及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近三年及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
016年6月30日(以下简称“二郎公司注销 于2015年7月3日出具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GLG/SZ/A2423/FY/2016-293号引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所使用的简称、《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需补充披露发行人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馈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律师工作报告》、期间”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2011年11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法律意见
书》”3-3-5-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第一部分关于《馈意见》问题1、现针对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22日签发的第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于2015年12月25日出具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