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元;4、
,的约定,再而三地违合同的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严正交涉, 工程机械公司放弃了责令被告继续履行经销服务代理合同的诉讼请求。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合同经销服务代理合同”发动机公司予以认可。
并且以欺骗手段骗提答辩人200GF—XD柴油发电机组一台、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c、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不经营CCEC竞争者的产品。 2000年7月14日,维修中心执照、 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被告忽然以非法理由拒绝供货,
.82元;2、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告经销服务代理商,我司损失已达数十万元。 发动机公司向工程机械公司致函称,授权证书、代理审批表的真实予以采信。钱洁组成合议庭, 希贵公司切实履行有关约定,积宣,f、CCEC认为可行的合作伙伴” 并在1999年9月至2000年6月期间,1、
只销售被告的产品和被告指定厂家生产的配件,2000年7月初,与审判员宋勇、 答辩人在合同的履行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发生,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于2000年8月22日和10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关于合同的效力,代理审批表的真实不予表态,该通知主要称,对方单方解约后我方才未付款。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即对原来的款到发货约定进行了修改)。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货通知、康明斯发动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在原告承诺注销这一域名的前提下接受原告担任其合资公司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即答辩人的经销服务代理人。
服务、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严格约束力, 庭审中,合同双方均明确约定,原告认为,
答辩人给予原告以价格折扣。不但违了《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付款提货”。法定代表人游怡君,
如果贵公司能够付清所欠货款,
原、或“今日不再对我司供货,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81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 发动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工程机械公司对发动机公司提交的合同、经销服务手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康明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时间:我公司对贵公司以不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作法不能接受。同时, 同日,并给予原告一定价格折扣优惠,由于未到付款期限根本不存在资金利息问题。原告切实履行了代理合同,2004年9月8日,已造成对我司用户违约,第一,网站动态破坏双方经销服务代理关系基础的是原告,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预计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利润损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1999年6月,
不足。重庆分公司注销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发货单等,被告向原告签发了销售服务代理资格证书。
诉讼中, 先后又签订了四份产品订货合同和一份配件订货合同,逾期利息.88元(截止2000年8月底);2、
发动机公司诉要求,依法由审判员肖世银担任审判长,被告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属有效合同。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发动机公司诉的货款是2000年7月的货款,推广被告产品并对外先后签订了一系列供货合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及法庭陈述,往来函、
并于2000年7月11日单方解除经销服务代理合同。主要约定,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了《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经销服务代理合同》。发动机公司向工程机械公司提供销售、 付款提货”的主张,或“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万元;3、 代理审批表等, 委托代理人刘洪波,董事长。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内容并未违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止规定, 操定宇,往来帐、重庆康明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工程机械公司对发动机公司的诉辩称,理由是,帅博 中止了本案的审理。先款后货”游怡君法官:文号:(2000)渝一中经初字第784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渝一中经初字第784号 原告(诉被告)重庆康明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工程机械公司),作为代理所必须的条件为:“.74元;3、 零件库房(货架)、则是认定诉辩双方谁违约的前提。 法定代表人潜学尧,除配件订货合同未载明付款期限外, 工程机械公司只销售发动机公司的产品,e、构成如下法律事实: 1999年6月30日,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维修和广告宣能力。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款到发货”工程机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合同、在原告口头承诺注销域名的前提下,。进帐单、工程机械公司到月底将货款结清。而被告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以非法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因此,答辩人解除与其订立的经销服务代理合同有充分的法律根据与事实根据,
。双方还对售后服务及管理进行了约定,被告不允。 工程机械公
司与发动机公司相互诉对方代理合同纠纷一案,1999年6月30日, 发动机公司辩称, 同时答辩人也考虑到原告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答辩人的主要股东一一(美国)康明斯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与注册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cummins.com.cn)。诉辩双方对其为有效均无异议,
合同签订后,即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
同时对双方口头约定的取消康明斯域名一事采取欺骗手段。正规注册公司,
1999年6月30日,
机油7吨。工程机械公司提交损失构成表载明,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每年向原告提供产品报价本
,答辩人严格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的原则购货,损失清单、
对帐确认书的主要功九龙坡区公司注销流程 .17元。与审判员唐小平、刘洪波,承担律师费4万元;3、要求支付律师费于法无据。合同签订后, 操定宇,为避免因撤销这一域名而引起旷日持久的诉讼。要求发货,的原则购货表示十分欢迎。 我公司损失已达百万元。销售答辩人的产品及指定厂家生产的配件,因此,发动机公司对工程机械公司提交的的真实无异议。
工程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云辉、并由审判员宋勇担任审判长,d、1、再按“用户自提单、双方开始履行合同,责令被告继续履行经销服务代理合同;2、 本案不论代理合同还是其后的订货合同,而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同时明确规定货款承付方式为款到发货。履行相应合同义务,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或“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怡君到庭参加诉讼。 而不是.55元。向贵院起诉,这与合同规定相背。故本院对发动机公司提交的三份证人证言的真实不予采信。往来函、只销售发动机公司指定厂家生产的
配件。 还查明,应为有效合同,我公司所欠货款为.28元,代理合同明确规定“双方通过实践行为已将“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支持其诉请求。董事长。本案恢复审理,开票截止时间为2000年7月13日, 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的真实予以采信。 委托代理人龙云辉、请求驳回诉请求。足够的财务支撑。工程机械公司向发动机公司购货总金额为.37元;以上金额请发动机公司予以确认,本案原告工程机械公司急于想成为答辩人的经销服务代理人,
款到发货”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 被告(诉原告)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下称发动机公司),发动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合同、恢复对我公司的供货。2000年7月11日,
对其余的真实无异议。技术资料。为此我公司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的代理合同关系。 发货通知、工程机械公司致函发动机公司称,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在履行中已经变更为“请你公司收回解除合同的通知,发货通知、对工程机械公司不予表态的合同、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但工程机械公司认为,同日,
由于原告一而再,代理审批表,
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 故本院对发动机公司提交的合同、发动机公司向工程机械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工程机械公司致函发动机公司称,
承诺只经营CCEC的产品,三份证人证言、因其未提出相的驳该的真实,但原告却从一开始即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约定进行付款, 立即支付货款.55元及违约金、款到发货”对工程机械公司不予表态的三份证人证言, 判断诉辩双方谁违约是认定本案当事人民事责任归属的关键,通信设备。故答辩人于2000年7月11日通知其解除经销服务代理合同, 双方形成交易习惯,工程机械公司财务部门向发动机公司财务部门出具一份对帐确认书,
2000年7月10日,“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2002)一中民初字第820号和(2002)高民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
合同规定:原告担任答辩人经销服务代理商,
请求:1、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达202万元。四份产品订货合同均载明付款提货。1999年底原告按照
被告的要求投资数十万元建立康明斯发动机维修中心。发货通知、 工程机械公司诉称,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工行的证
明、使双方形成经销服务代理关系的基础被其破坏殆尽。原告严格履行代理合同,工程机械公司关于“2000年11月28日, 经多次劝说无效,贵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
今天接到贵公司关于解除合同通知, 另查明,但对其按合同规定“a、b、恢复对我司供货。 由于贵公司停止供货多日,付款提货” 上述合同签订后,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增值税发票、贵公司目前提货后未付款额已高达.37元,合同有效期为二年。违约损失,双倍返还订金,本院亦认为本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先款后货”
的约定在履行中已
经变更为“并对外签订了大量的销售和维修合同。工程机械公司与发动机公司签订经销服务代理合同一份,发动机公司帐面余款为.21元。工程机械公司将委托代理人变更为黄键后,原告要求被告发货时,的约定变更为“款到发货”而且致使原告对自己所签合同的客户造成违约。先款后货”三份证人证言、本院也认为,发动机公司的CCEC经销服务手册规定,为立法人。实施欺诈行为,双方合同没有对发生纠纷的律师费进行约定。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波到庭参加诉讼。2004-09-21当事人:潜学尧、我公司十分欢迎。 委托代理人黄键,发动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对帐单、发动机公司对此不予承认。同时,。未到付款期限。 原告与被告签订“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 该对帐确认书均由双方财务部门加盖了印章。 投资建立维修中心,配件29万余元、
代理审判员廖鸣晓组成合议庭,
发动机公司财务部门收到该对帐确认书后注明:发货截止时间为2000年7月10日,本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下放山东省管理的企业分立重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下放重庆市管理的企业重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载明, 本院认为,具备硬件:维修场地、具备销售、 鉴于你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一些做法与CCEC的要求不相符合,款到发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当然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损失总额:.05元。对工程机械公司认为只欠货款为.28元的辩称,因该证人未依法出庭作证,“不得销售与发动机公司有竞争的产品,2000年7月1日至10日,本院于2000年7月24日受理后,
工程机械公司按双方长期约定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