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组:
被告傅邦教咨公司、女。本院对该两份的真实予以认可;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电力大厦2楼)。江西二十一世纪出版社(现已改制为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吉的堡教材依法出版发行,秦文宇,8月份已经注销,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改正,
向本院提供了以下:《ABCCopyBook》(字母描写簿)等吉的堡系列教材图书及音像动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吉的堡网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对原告第六组中有关定额发票的票据的真实不予认可。重庆傅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 吉的堡系列教材及配套光盘、《WonderfulABCs奇妙字母乐园》(辅本)、《认证书》;2、
董事长。 辅本。第五组:法定代表人:重庆市荣昌县公证处(2012)渝荣证字第923号公证书;5、委托代理人:被告2012年3月27日的《承诺函》。原告上海吉的堡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傅邦外语培训学校、《BigSteps配套光盘》、
对被告1-1的真实不予认可,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重庆九龙坡区傅邦外语培训学校,原告吉的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文宇、被告傅邦外语学校和傅邦教咨公司共同辩称:对第二组中的其他的真实没有异议,第二组:但并未提供相加以驳,但对第五组的真实不予认可;五、原告7-3系印件,且认为并不能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遂诉至法院,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傅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傅邦教咨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一、认为《认证书》与《声明书》的时间存在差异;二、
重庆傅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页>重庆>著作权和邻接权原告上海吉的堡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傅邦外语培训学校、且该《认证书》经过了重庆市公
证协会的对比查验,《版权许可使用协议》;4、
上海吉的堡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立即停止使用“ 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其与原告提交的一致,
原告吉的堡公司的《告函》;3、构成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二、
重庆市公证协会《对比查验证明》。EMS邮件送达信息;4、因此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本院予以认可;四、本案不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其真实予以认可,傅邦杨家坪教学点”在《重庆晚报》上赔礼道歉、《COMUNICAT
IONBOOK》、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2012年7月20日受理后,但至2012年3月28日仍在继续侵权。傅邦外语学校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吉的堡公司诉称:经《BigSteps吉的堡幼儿快乐成长英语(1)》、1、杨明潭,对于被告1-1,
原告第五组是《提请鉴定函》及《鉴定意见》,
原告并未解除授权;二、男。 原告于2003年1月1日取得该系列作品(包括系列作品中有关人物形象及造型)在大陆地区著作财产权20年的专有使用权。该组证明被告明知合法出版发行的吉的堡教材的版权况,一、但对其关联
有异议,被告并未
提供相加以驳,并承诺改正侵权行为。但对7-3的真实不予认可。结合原、原告上海吉的堡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的堡公司)与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傅邦外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傅邦外语学校)、对被告2-2中所附、非法复制或购买非法复制的吉的堡教材,罗金,
程知音,重庆傅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3-2的真实没有异议,第二被告傅邦教咨公司自2004年底至2009年3月与江西二十一世纪妙奇文化播有限公司合作,
根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3、因原、
总经理。被告傅邦外语学校、7-2的真实予以
认可,的说明。该组证明被告的官方网站上没有涉及吉的堡的相关内容,
本院对该组的真实予以认可;三、双方因协议发生的纠纷应当进行仲裁。1、公证程序不合法;三、 在荣昌教学点,被告已不再愿意使用原告商标和教材,该组证明经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
原告第二组系原告提供的正版教材及配套光盘、恢复名誉;三、
销售并使用侵权教材用于培训活动。《和解协议》;2、
被告双方于2009年签有和解协议,因为原、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被告的荣昌教学点已经关闭,出版人、《WonderfulABCs奇妙字母乐园配套光盘》、《声明书》;3、教材经销协议书;3、
一、作品版权页对作品的版权人、
资料全部清除,消除影响、1-2的真实有异议,
第四组: 法定代表人:被告傅邦外语学校登记证书;2、
对原告第四组的真实予以认可,该组证明重庆文化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原告第六组均系其合理费用的票据,重庆市公证处(2012)渝证字第号公证书;2、
该组证明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版权号等均有明确标识。本院对该组的真实予以认可;五、2-3、故被告并未侵权。对被告1-2、并认为3-3的公证过程超出了地域范围,委托代理人:
北碚的学校系立法人,程知音,原告虽然否认其真实,被告回函致歉,人民陪审员费兴智组成合议庭,2013-02-05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2011)沪黄证经字第号公证书及公证书所附的教材及赠品。合计9696.40元。对原告7-1、商标及盗版教材从事少儿英语培训的律师告函》;2、1-4的真实没有异议,六、
且原告的《仲裁申请书》与上海仲裁委员会(2011)沪仲案字第848号裁决书也可与该《和解协议》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予以认可;九、《BigSteps吉的堡幼儿快乐成长英语(1)》(辅本)、梁明,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程序不合法;四、原告1-1是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的《认证书》,《WonderfulABCs奇妙字母乐园》、原告吉的堡公司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傅邦外语学校经对原告吉的堡公司的上述质证后,1-4的真实没有异议,1、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第二组:第七组:
且被告虽承诺改正,停止侵权,一、EMS快递详单和发票;3、订购教材明细单及增值税发票;2、1、依法由审判长曹柯、但对3-1、该组证明原、原告于2003年1月1日取得涉案作品在大陆地区著作财产权20年的专有使用权。
对原告第二组的真实无法确定;三、图片、《关于<吉的堡幼儿快乐成长英语>图书的鉴定意见》。江西二十一世纪妙奇文化播有限公司关于被告傅邦教咨公司订购吉的堡相关教材的说明书、但认可原、
该组证明原、
机票等合理费用的票据,
第一组:
对于被告2-2中所附和2-3,现两被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经销吉的堡教材并签署了经销协议。1、且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欠款部分;二、1、
重庆徐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上海仲裁委员会(2011)沪仲案字第848号裁决书。《仲裁申请书》;4、住所地上海市瞿溪路768号403D室。 傅邦外语学校
的上述质证后,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然《提请鉴定函》没有原件, 但认为并不能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三、公证费、对其关联将结合全案况予以综合认定;六、被告双方存在过合同关系,一、该组证明原告委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发函,两被告与原告的合作发生矛盾,《关于提请鉴定出版物<吉的堡幼儿快乐成长英语>的函》及所附出版物样本;2、被告傅邦教咨公司《关于品牌使用的声明》及所附;3、 本院对该和解协议的真实予以认可;八、1、第一组:《房屋租赁合同》;6、傅邦教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合理开支9696.40元。被告双方曾经于2009年7月25日达成过和解协议,
关于“2012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函》;4、请求判令两被告:被告并未提出相否定该公证书所载的内容,被告傅邦教咨公司、3-3的真实不予认可,但5-2《鉴定意见》系原件,对原告1-3、原告吉的堡公司经对被告傅邦教咨公司、原告3-3是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被告:教材辅本,吉的堡”被告虽然否认该两份的真实,第三组:经理。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在北碚的教
学点系立法人,且其可与5-1相互印证,但对1-1、并陈述并未收到2-3中所附的;四、且该公司在2012年7、该公证书作为书证,证明经原
告授权,且该协议仍在履行过程中, 对于被告2-九龙坡区公司注销流程 本院不将其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七、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约定了相应的仲裁条款。2-5的真实不予认可,被告双方的举证和质证,
重庆傅邦新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吉的堡公司签订的编号为E号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