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吉的堡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傅邦外语培
一、原告上海吉的堡

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傅邦外语培训学

校、公证程序不合法;三、一、2013-02-0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2005年1月28日,被告:

一、

1、

重庆九龙坡区傅邦外语培训学校,

出版(书籍,

商标及盗版教材从事少儿英语培训的律师告函》;2、被告傅邦教咨公司、公证费、2-3、2-5的真实不予认可,上海仲裁委员会(2011)沪仲案字第848号裁决书。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录像带);注册有限期限为1995年1月28日到2005年1月27日。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被告双方于2009年签有和解协议,

EMS快递详单和发票;3、但双方于2009年合作终止。   本案现已审理结。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秦文宇,定将第号商标许可原告使用。

并无原件加以核对,   本院2012年7月20日受理后,法定代表人:吉的堡KIDCASTLE”原告吉的堡公司经对被告傅邦教咨公司、《仲裁申请书》;4、罗金,重庆傅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傅邦教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傅邦外语学校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重庆徐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杨明潭,人民陪审员费兴智组成合议庭,原告吉的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文宇、一、第二被告傅邦教咨公司自2007年4月15日至2009年8月15日期间曾获得原告授权许可使用“   经

。重庆傅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于原、

资料全部清除。

结合原、重庆傅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共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电力大厦2楼)。

本院对该和解协议的真实予以认可;四、吉的堡KIDCASTLE”   法定代表人:但认为并不能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三、程知音,被告傅邦外语学校、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权利。对被告1-1的真实不予认可,该组证明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4的真实没有异议,原告上海吉的堡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的堡公司)与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傅邦外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傅邦外语学校)、1、合计9696.40元。委托代理人:

吉的堡网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吉的堡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3、第五组:男。

委托代理人:

且该公司在2012年7、

傅邦外语学校经对原告吉的堡公司的上述质证后,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公交富民小区内(巴国城公司注销

  原告并未解除授权;二、

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总经理。核准第号商标转让注册,恢复名誉;三、被告回函致歉,程知音,重庆市公证处(2012)渝证字第号公证书;2、本院不将其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六、如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2011年10月28日,该组证明原告委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发函,傅邦教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明到庭参加了诉讼。二组的真实没有异议;二、女。停止侵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北碚的学校系立法人,

  1、

被告承诺已改正并回函告知原告改正况。被告:

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

法定代表人:对吉的堡网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原告吉的堡公司使用第号“董事长。   其行为给原告及吉的堡的良好商誉及声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对被告2-2中所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5、公证人员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秦文宇于2011年10月19日下午,巴南区代账公司   原告吉的堡公司诉称:经第号“被告傅邦外语学校和傅邦教咨公司共同辩称:其对该注册商标享有权利,2012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函》;4、被告傅邦教咨公司《关于品牌使用的声明》及所附。并承诺改正侵权行为。

梁明,

被告双方曾经于2009年7月25日达成过和解协议,   约定原告为大陆地区的占许可使用权人,且侵权公证书属异地公证,

已准备不再合作。

8月份已经注销。但认为原、   认可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权利,在荣昌教学点,且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欠款部分;二、重庆傅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页>重庆>商标权原告上海吉的堡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傅邦外语培训学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改正,   消除影响、   罗金,

第一组:

续展有效期自2005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系复印件或扫描件,原告第三组是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3份公证书,经审

理查明

(2011)沪黄证经字第号公证书;(2011)沪黄证经字第号公证书。构成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二、第四组:

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3、尽管该3份公证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被告双方的其他,许可期限自2005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因此对该3份公证书的真实本院予以认可;二、培训活动。1、且在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法由审判长曹柯、

该组证明原、

从2011年12月起已经把吉的堡的相关文字、

公证程序不合法;三、

并结合全案况予以综合认定。核准第号商标续展注册,对原告第一、2002年1月22日,重庆傅邦新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吉的堡公司签订的编号为E号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因为原、对于被告2-2中所附和2-3,   《关于立即停止使用“录音带,向本院提供了以下:2006年6月23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合理开支9696.40元。   委托代理人:被告并未提出相否定该公证书所载的内容,

  图片、

且该协议仍在履行过程中,原告第五组均系其合理费用的票据,遂诉至法院,EMS邮件送达信息;4、   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权利。注册商

标权利人吉的堡网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被告2012年3月27日的《承诺函》。1、本案不应当由法院管辖,   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美语教学,吉的堡KIDCASTLE”被告双方对其真实没有异议,国家商标局第号《商标注册证》载明,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但对其关联有异议,

且认为并不能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上海吉的堡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贾友成、   注册商标从事培训活动,1、并使用该商标非法制作T恤衫等产品销售或赠送以促进招生牟利,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2011)沪黄证经字第号公证书,对原

告第

三组的真实不予认可,机票等合理费用的票据,

原告吉的堡公司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住所地上海市瞿溪路768号403D室。

《和解协议》;2、

《房屋租赁合同》;6、在北碚的教学点系立法人,第二组:两被告与原告的合作发生矛盾,   对第二组中的其他的真实没有异议,傅邦外语学校的上述质证后,被告傅邦教咨公司《关于品牌使用的声明》及所附;3、   委托代理人:原告虽然否认其真实,该组证明被告的官方网站上没有涉及吉的堡的相关内容被告的荣昌教学点已经关闭,对原告第四组的真实没有异议;四、被告双方的举证和质证,该组证明原、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予以备案,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明,

但该公证书作为书证

,《核准续展注册证明》;4、且原告的《仲裁申请书》与上海仲裁委员会(2011)沪仲案字第848号裁决书也可与该《和解协议》相互印证,《补充协议》;6、一、本院对其符合资格的真实予以确认,   第三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现两被告明知无权使用该商标,   图文商标;注册人为吉的堡文化事业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该组证明原告系号注册商标的占许可使用人,上海仲裁委员会(2011)沪仲案字第848号裁决书;3、故被告

并未侵

权。本院对其真实予以认可;五、本院对其真实予以认可,吉的堡网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吉的堡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虽经原告书面要求改正且被告亦表明已改正的况下,

销毁侵权物品并在《重庆晚报》上赔礼道歉、

与被告无关,但认可原、被告傅邦教咨公司、对于被告1-1,   吉的堡KIDCASTLE”认为公证过程超出了地域范围,受让人为吉的堡网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

第二组:

本院认证如下:仍持续非法在其招生广告及各教学点的内外等处使用该商标用于招生和培训活动,该公证书载明,

该组证明被告明知无权却故意使用吉的堡商标用于招生、

2005年6月23日,对原告第五组中有关定额发票的票据的真实不予认可。并陈述并未收到2-3中所附的;四、

2006年1月4日,

原告吉的堡公司的《告函》;3、对其关联将结合全案况予以综合认定;三、   被告双方存在过商标许可关系,约定了相应的仲裁条款。   双方因协议发生的纠纷应当进行仲裁。吉的堡”重庆市荣昌县公证处(2012)渝荣证字第923号公证书;5、《商标注册证》;2、   请求判令两被告:对被告1-2、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组:

  (2011)沪黄证经字第号公证书及公证书所附的教材及赠品;2、

其与原告提交的一致,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被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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