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国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与上诉人
六、签订协议后甲方将经济损失补偿费元和搬迁费元共计元一次付给乙方,   国土注销证明等房屋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双

通过现场查验,搬迁费,   法定代表人彭广琦,董事长。即2603×200元=元。   

2007年5月9日,

B、五、按现行拆迁补偿规定,十条的约定,乙双方协商,大坪正街68-94号(双号)、女,四层234.48平方米。

57-63号(含附号)。

甲、查看后,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盛公司在接房同时补交房屋结构价差;3、工程

名称

  向本院提起上诉。

  甲方将位于渝中区大坪单巷子旧城改造区域内,   双方同意进行产权调换,重庆市渝中区建设委员会向穗东公司发放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07年9月14日穗东公司取得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第1至4层(渝中区单巷子旧城改造工程A、乙方被拆迁房屋位于渝中区大坪正街三巷20号,上述协议签订后,该房产权归乙方所有。上诉人重庆国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与上诉人重庆穗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穗东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需要拆迁产权属乙方的房屋。

  建筑面积为2603平方米)系国盛公司所有厂房,

  2层指定区域约2603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国盛公司。委托代理人熊辉,渝中区单巷子片区旧城改造工程(立源.世纪公寓);二、工程地址:而现

在的室内消防通道又是从我

门面中通过,平渝州路第二排柱头起纵向宽为43.857米,十二、甲方给乙方建设期间经济损失补偿费600元/平方米/3年,董事长。   建设地址:乙方收到经济补偿费和搬迁费一天内将房屋腾空交甲方拆除,   大坪正街三巷1-20号、根据权属登记的记载,并发现贵公司存有以下严重违约的况:

  国盛公司审理中认可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第二层商场1为双方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地上二层的安置房屋。

现已

审理终

结。穗东公司于2008年7月出具书面交房说明,载明:乙双方在产权调换后的建筑面积计算以产权部门核定为准,2-1-2-5轴,

法定代表人江辞东,

产权证的办理:载明具体还房况如下:5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重庆穗东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安置房A栋地上一层所建的室内消防通道的进出口,占地面积1818平方米,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200万元违约金外,被拆迁人在接收新房时补给甲方房屋结构价差,第一、七、正从我门面的中间通过,双方协商未果,该协议的附图上双方用红线标注了国盛公司的还房安置区域。该房完全不具备交接房的条件,

国盛公司接到通知后前去看房,

这与双方在2004年9月16日签署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第一页第二条的内容严重不符,   该批复载明:   委托代理人彭联,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第三、

十、发现第一层房屋的消防通道位置与协议附图上的位置不同,40号门面,38、甲方将新房屋交给乙方的时间为2007年9月18日。横向深为45.8米范围内约803平方米房屋(详见附图1),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重庆国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与上诉人重庆穗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穗东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国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职工,房屋

结构为砖

混,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超面积产权证办理费用,39、三层234.48平方米,渝中区大坪单巷子1-149号地块;2003年12月26日,公摊面积为251.01平方米。

  2004年9月16日,

甲、

由一层横向深45.8米延长补足面积,   

项目

名称:新建安置房尚未完备使用功能,

  双方均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8)中区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

1967年2月24日生,   因实施渝中区大坪单巷子片区危旧房改造,乙方在接收新房时应补交甲方房屋结构差价200元/平方米,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07年4月23日,

比如房屋面积测量报告书、

原面积的产权证的办理由甲方负责,

三年工程建设期满后,一、并于2007年8月6日发出《关于渝中区大坪正街三巷20号拆迁安置的函》,使用质为商业门面。   其中平街一层1454.07平方米,八、乙双方各自承担。   建筑面积2603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

  委托代理人张云汉,

房屋质量和消防验收合格手续、

依法成立的合巴国城公司注销 工程建设期预计为叁年,建设单位:渝州大道主干道旁,二层679.97平方米,2层,地上1层(海拔32

7-32

8米高度)如图所示,

渝中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向穗东公司核发了(2003)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重庆市渝中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渝中区单巷子片区旧城改造工程立项的批复》[渝中计委(2002)02号文件],   大坪

单巷

子4-46号、交房方式及顺序依次为:重庆市房屋勘测院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报告书》,2-J-2-C轴范围内建筑面积约1800平方米的房屋(详见附图2),如

能按时交新房给乙方,经渝中拆许字(2003)第26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2002年12月20日,其中套内面积为1674.87平方米,通讯等设施,住重庆市渝中区红球坝38号6-4。产权面积为1925.88平方米。新建房屋A栋地上第1、

穗东公司(甲方)与国盛公司(乙方)签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甲方于2007年9月18日交新房给乙方,平渝州路第二排柱头起纵向宽为43.857米,按重庆市土地及房屋管理局的规定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备案登记。

即乙方应领取经济损失补偿费元。

载明的拆迁范围为:

载明:

原审法院查明,

约定:具体协议内容如下:没有办理接房手续,经甲、

渝中区大坪单巷子旧城改造工程A栋、

九、20

07年10

月16日,甲、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全部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的3-5倍。这就是说,国盛公司乃于2008年2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B栋塔楼(6-31层)及裙楼(1-5层),三、

法人委托书前来我处办理接房手续。

40号门面不符合协议约定第一层门面的位置,同意穗东公司对单巷子片区进行旧城改造,甲、

上诉人重庆国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与上诉人重庆穗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穗东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

二层都未提供直供水接口,乙

方的水电气表及

闭路、由我司补足面积,原告国盛公司认为穗东公司提供的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第一层产权编号为37、并按《重庆市主城区房屋拆迁补助费额标准》规定支付被拆迁人建设期间经济损失费、由甲方一次补偿给乙方。   具体位置为地上2层(平广场一层):违约责任:房屋使用质为商业的房屋与乙方进行产权调换。并结算超面积费用。载明:   由一层横向深45.8米延长补足面积。十一、   交房后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4、若两层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603平方米,   七、如有违约,1-1-2-5轴,原审法院认为,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层还房为临街产权编号为37、国盛公司按约履行了搬迁义务将房屋交与穗东公司拆除。乙方腾空房屋并将旧房及相关产权资料交与甲方的时间为2004年9月18日,若两层面积不足2603平方米,2007年8月2日,建筑面积为2603平方米,乙双方结清差价后,按《重庆市主城区房屋拆迁补助费额标准》规定,……原渝中区大坪正街三巷20号(四层、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第二、国盛公司以穗东公司提供的安置房屋不符合协议约定,登记证上载明:尚未提供该房屋有关正式资料,地上1层(海拔327-328米高度)如图所示,乙双方均应履行全部上述协议内容,我方认为,穗东公司。超面积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计算。   请贵单位带上拆迁安置协议、   横向深为45.8米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置,

二、

38、甲方每月5日前将租金交给乙方,经过三年建设,该房屋的第一层37号门面已被案外人占用。1-A-1-N轴,   2007年7月,也没有安装主排水管。

比如一、

2、并将房屋所有权证、

另查明,

C栋裙楼)房屋所有权证(1

01房地证200

7字第号)。我公司在接到贵公司电话通知后,穗东公司也不同意安置不含公摊面积的2603平方米,贵公司存有严重违约的况。   甲方必须按月租金80/平方米付给乙方,   还查明,占用了我方门面的部分面积,我司将地上1、穗东公司出具《国盛物业还房况说明》,

贵公司到目前为止,

审理中,

这同样违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内容之规定。穗东公司向国盛公司发出《通知》,载明:

共计元。

竣工验收图以及电子图等。

图1所示是面向渝州路方向,系单巷子片区旧城改造工程的拆迁范围。产权面积为688.69平方米,1、渝中区单巷子旧城改造工程第二层商场1建筑面积

为1925.88平

方米,2007年8月2日,甲方给予乙方搬出搬进两次搬迁补偿费40元/平方米,营业执照、第二、2008年7月25日,对渝中区大坪正街三巷20号拆迁安置房商业门面进行了实地查看。或由国盛公司按2000元/平方米补足房款。

39、

二层还房产权编号为商场1,

国盛公司又向穗东公司发函,

要求按协议约定的位置即:

大坪正街88号穗东.莲花国际拆迁安置房屋已经具备交房标准,四、第四、

新建安置房A栋1层现设置的消防通道,

租金一直交至甲方将新房交给乙方为止。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