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完整,
)于2011年5月6日出具的第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次发行上市”中国证监会”二.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梅安森股份”)及瑛明工字(2011)第SHE号《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所发表的陈家坪公司注销 招商银行--梅安森()次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网通主页外汇黄金证券基金理财产品保险期货一网通登录注册我的一网通在线客服网站导航主页股票券财经期货第三方存管投资理财论坛新股资讯|全球股市|金融市场|期货评论|基金看市|行业研究|宏观经济|券动态|国际市|国内财经|财经时评|股票知识每日必读|股市要闻|新股资讯|股市分析|全球股市|研究报告|个股资料|宏观行业|股票知识每日提示|券资讯|凭证式国|交易所券|券知识|券交易股票知识|券知识|理财知识业务介绍|合作券商列表国内财经|国际财经|港澳台资讯|金融市场|地方财经期货新闻|期货评论|市场报道|期货知识用户登录第三方存管登录申请指南操作指南港股交易登录我的一网通证券一网通用户可以直接登录定制信息查询股票代码/简称/拼音查询深A深B沪A沪B权证券代码/简称查询上交所深交所凭证式国每日必读证券市场每日提示今日标题新闻交易所公告公司公告定期报告梅安森()次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1-10-1322:34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11)第SHE-2号(引言)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担任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就《馈意见》中需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法律意见书》”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发行人”)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所”中国” )项目的聘专项法
律顾问。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或“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馈意见》”本所已于2011年3月17日出具瑛明法字(2011)第SHE号-1的《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准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