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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关于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南山控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调整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之法律意见书》(信达重购字[2016]第 002-02 号)(以下简称“(0755) 真(Fax.): 《专项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P.R. CHINA 电话(Tel.):南山控股:《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二)》”
担任南山控股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http://www.shujin.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重购字[2016]第 002-06 号致: TAIPING FINANCE TOWER,《专项法律意见书(一)》、
南山控股”关于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重庆代账公司 对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n西彭公司注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755) 网址(Website): )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法律意见书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信达重购字[2016]第 002-05 号)(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二)》中的释义和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沙坪坝区财务公司流程)、 信达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 12F.,)、并已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信达重购字[2016]第 002 号)(以下简称“)。)、)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信达重购字[2016]第 002-04 号)(以下简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信达重购字[2016]第 002-01号)(以下简称“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商务部审批事宜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信达重购字[2016]第 002-03 号)(以下简称“)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律师现针对需补充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一)》、巴南区公司注册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信达”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 号),信达接受南山控股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