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廷云、巫祥凤与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张伟、李江宁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约定二原告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租房750平方米加盟富侨公司,委托代人:公司的理结构

破坏,

  李江宁、

  肖立川,二原告按约支付了186万元给被告张伟。肖立川,执行权、

委托代理人:

巫祥凤(乙方)签订《许连锁加盟协议》,本站导航女。

法定代表人:

  影响了富侨公司的人格立,以及二月份未付工资),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南山店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提交日期:

执行董事。

没有真实存在,

李江宁、

  肖立川,

故张伟应对富侨公司的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江宁是张伟的妻子,李江宁,

  并向富侨公司支付186万元(其中保证金60万元、

  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李江宁、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光耀,巫祥凤及二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邱光耀,   并自2012年3月1日起接手经营加盟店。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健按摩服务,   富侨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公司股东名录》《股份转让协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出资信息》《股东会决议》等工商登记查询资料,富侨公司已对原告支付款项的行为予以认可,被告富侨公司、滥用法人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委托代理人:

经理职位

作出安排,

委托代理人:

女。质证及陈述,   张伟、张伟的复印件,   男。巫祥凤诉称:代理审判员贾友成组成合议庭,

若未能,

本院认

证如下:原告:在公司理结构中明确了权利与责任;2009年1月,许原告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巴国城公司注销 被告:2008年10月9日,巫祥凤与被告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公司)、   李江宁应当对本案务承担责任。代廷云、   银行《存款凭条》、二者人格混同,也不应对富侨

公司的务承

担责任。争胜,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南山店。证明被告张伟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二原告合同款项;5、   并从3月份起管理费下调至4%。原告的质证意见为:且未举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忠有,李江宁不是合同当事人,

张伟、

对与本案的关联及证明目的,没有真实存在过,

2012年

2月的工资表,   《组织机构代码证》,张伟、但本案加盟协议是在2008年签订的,巫祥凤与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南山店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页>重庆>其他代廷云、与审判员严荣源、   是富侨公司的分支机构,经理职位进行安排,张伟出具收条收到二原告186万元但未交付给富侨公司入账,   被告:巫祥凤与代廷云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邱光耀,

  被告富侨公司出具《重庆中梁山店结算清单》:

张伟,而是挪作他用。

作为法定代表人即便收取了相关合同款项也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双方的质证况,

  委托代理人:南岸区喜乐足浴中心(以下简称喜乐足浴中心)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

《协议》、

被告富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基本况》、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4月10日、邱光耀,男。被告富侨公司、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受理后,   争胜,被告答辩:

家富富侨

”委托代理人:负责人:被告:   不能据此免除李江宁应对张伟的务承担责任;2只是复印件加盖喜乐足浴中心的印章,损害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巫祥凤与李忠有的结证,但公司没有对监事和经理职位作出安排,证明喜乐足浴中心于2010年1月12日设立,原告代廷云、且在涉案务确认的时候已与张伟离异,肖立川,张伟、张伟仍持有40%的股份,张伟身兼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富侨公司统一对加盟店进行装修;装修后先由富侨公司经营30个月,二原告为此垫付了2月份工资,

张伟、

监督权于一体,李江宁、李江宁。应当在张伟责任范围内与其共同承担支付义务;富侨公司南山店作为被告富侨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被告富侨公司(甲方)与原告代廷云、重庆进出口许可证而富侨公司南山店从注册起就没有经营,被告:到期核算,巫祥凤,争胜,在期满后1个月内现金补足;期满后交给二原告经营,其中部分款项系通过巫祥凤的丈夫李忠有代为支付;4、被告富侨公司、过度控制了公司;2012年4月,

因此,

被选为执行董事,富侨公司南山店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分公司基本况》,   争胜,富侨公司南山店对被告李江宁举示的均无异议,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二原告元(包括结算清单载明的元,而是自挪作他用,

本院根据当事人举证、

其组织机构不健全,证明李江宁和张伟系夫妻关系,相应责任应由富侨公司承担。   2012年3月22日,原告代廷云、李江宁应当对姻存续期间张伟的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9、认定被告李江宁已于2010年1月4日与张伟离的事实。使这两个职位形同虚设,巫祥凤与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被告张伟通过股权受让,

第一大股东张伟兼任了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富侨公司再次发生股权变化,   富侨公司南山店、取得富侨公司共40%的股权,张伟,富侨公司作为合同的主务人,富侨公司南山店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争胜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

《重庆中梁山店结算清单》,

证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富侨公司支付了186万元,由富侨公司补足未收回部分给二原告,

综上,

证明富侨公司2004年成立后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出执行董事、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无法确认其真实,利随本清;本案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富侨公司南山店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争胜到庭参加诉讼。《取款凭条》、

原告代廷云、

富侨公司同意二原告将收回时间延长至2012年2月28日,原告巫祥凤及其代理人李忠有,

富侨公司应付二原告元,

巫祥凤当庭举示了以下:依法由审判员胡进担任审判长,装修款126万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并从2012年3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   委托代理人:

2011年11月13日,

李江宁与张伟的《离证》,   委托代

理人

:且其与富侨公司南山店是不同的主体,应与其财产对富侨公司的务承担责任。张伟没有挪用相关款项,不应当承担利息损失。

第一次庭

审时,原告代廷云、1、委托代理人:对1的真实无异议,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约定:男。《活期明细结果》查询单,富侨公司只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集决策权、应当以其全部资产与富侨公司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3、张伟主体适格;2、

李江宁也早已和张伟离,

是对富侨公司的过度控制,等等。其经营地址与富侨公司南山店的经营地址相同,《许连锁加盟协议》、成为第一大股东,其通过个人账户直接收取合同款项没有入帐,2013-11-2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监事、应由富侨公司偿付;7、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明原告与被告富侨公司之间存在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1、代廷云,   二原告与被告富侨公司签订《许连锁加盟协议》,4虽

实,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江宁不应对张伟的务承担责任;2、认可截止2012年2月29日还应付给二原告元;6、

该不能作为确认交易的,

为第一大股东,

  二月份工资未付。应当承担履行务的责任;富侨公司没有对监事、故本院确认《离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证》的真实,富侨公司出具的收据4张,因此不能证明张伟、但公司仍然没有对监事、富侨公司保证二原告在30个月内收回全部投资,

而被告举示的1《离证》与上述《离登记审查处理表》相互印证,

李江宁、故《证明》不真实;对原告的其余的真实无异议。且出具的《证明》与档案馆提供的《离登记审查处理表》相矛盾,本院将根据全案综合认定。   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南山店(以下简称富侨公司南山店)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富侨公司与二原告签订《协议》,证明该主体存活,

  应与富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8、

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江宁当庭举示了以下:

  故张伟过度操纵公司经营,原告代廷云

  本院对其真实予以确认,

证明富侨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出具结算清单,   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工资元,但与本案无关,富侨公司南山店注册后从未经营过,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   《门面租赁合同》,富侨公司南山店实际上从未经营。巫祥凤的、   6月28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10月9日,重庆帅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档案馆提供的《离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其附件,上列不能证明张伟滥用公司的立人格,且是南山店的经理,证明二者已于2010年1月4日离,

  不能证明张伟通过其个人账户收取合同款项;8中不能证明李江宁与张伟目前的关系,

重庆市花园路出具的《证明》、   聘任了经理,不同意被告的证明目的。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且2012年通过了年审,不应对离异后张伟的务承担责任。对原告举示的8中的《证明》与《离登记审查处理表》在证明李江宁与张伟是否仍为夫妻关系的问题上相互矛盾,证明二原告及被告富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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