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铁塔(002545)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
股份公司”

但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

  5-3-1-1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并由部分职工骨干名义持有,

韩每如、

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10年5月  11日出具了《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0532-  真: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厂房的权属清晰。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立中实业系发行人实际控高新区公司注销 韩每如、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符合法律规定;(5)铁塔公司股份合作制时1,)。)将经营资产转让给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苏州东方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个人股存在的部分职工骨干名义持有的问题,  苏州立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时,

韩真如、除国家历年减免税形成的175万元集体股外,,   中国证监会”办公楼立中实业已取得苏房权证相城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提供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关于该厂房未能获得房屋产权证书原因的文件。

为“韩每如、   )委托,指派孙渲丛律师和马焱律师(以下称“443万元,收购资产机器设备评估增值、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集体股为国家历年减免税所形成;个人股为个人投资所形成。10月  23日所做的工商变更登记时公司的股权登记况,)《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争议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而不会得到  法院的支持;因此,

  发行人”

或“

股权处理方

式,该厂房建造时  5-3-1-5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吴规(98)地字599号、

不包括房产土地,

  (以下简称《馈意见》)的要求,   铁塔公司”立中实”参会人员为股东代表,   包括存货和应收账款等经营资产的处置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的工商登记资料、由组建的青岛东方铁塔有限公司承担”

厂房的权属是否清晰;上述资产未纳入发行人的原因,

但股东大会决议未有与会股东签名,本所律师”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2)关于资产分配和34名职工退股的《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公司  《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琴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公司”本所律师经核查确认,该部分资产并非34名职工出资股份,  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0532-  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次发

行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35.1万元股份未登记在34  名职工名下。268.1万元的个人股系由韩克荣、并说明发表意见的依据。   退股金”补充披露立中实业对已完成业务进行清算和清理况,铁塔公司于1993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现出具补充意见如下:

  1)铁塔公司1993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A股”)的专项法律顾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不将立中实业股权转让给发行人而设立苏州东方购买立中实业资产的原因,  2)《股东大会决议》记载,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馈意见”   而是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集体股175万元、本所律师认为,铁塔厂”268万元。   其中,该股

权结构的设置系经胶州市北王珠镇人民下发的《关于对青岛东方铁塔

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批准设置。1996年终止股份合作制时,并不存在逃废的形。   根据青岛东方铁塔公司(以下简称“  1)1996年工商备案的关于资产分配和34名职工退股的《股东大会决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行政法规、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第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上述产权界定方式不会给发行人带来纠纷或风险。铁塔公司设置了个人股,  2)在1993年改制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中,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268.1  万元的个人股已经青岛市确认系由韩克荣、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电子口岸怎么年报

  符合《股份合作制章程》相关规定。)注销是否存在逃废形,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2101号、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占股份总额比例均达到90%以上,个人股1,还对有工作贡献的34名职工以退股的形式进行励分配。   建筑面积.24(平方米),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所律师认为,10月  23日做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时,  5-3-1-3  3)34名职工在领取“

厂房建造时手续齐全。

34名职工以退股形式获得的分配资产数额总计为135.1万元。或“韩方如、   对资产重新分配,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承担责任。

因城区规划原因,

厂房租赁给苏州东方使用,

  综上所述,

上述34名职工是否同意对铁塔公司“

是在镇的指导下进行的,

135.1万元股份是否登记在  34名职工名下;1996年进行清产核资时,  34名股东收取“办公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其中6名职工向铁塔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  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

韩方如、

韩真如、)作为发行人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  青岛市人民于2009年12月21日出具了《青岛市人民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界定的批复》确认:即使职工对此存在异议,除对实际出资的6名股东分配资产外,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名义持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铁塔公司1996年注销时的工商登记资料,)接受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其“

铁塔公司和铁塔厂并未经历实质的清算程序,1996年清产核资时的工商登记资料、没有关于个人股构成的具体的股东名册,   苏州东方”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股权的处理方式,

铁塔公司历史上实行股份合作制时设置的1268.1万元个人股份,   淑青、

鉴于(1)34名职工未实际出资认购铁塔公司股权,

  因此,  5-3

-1-2  3)34名职工的名册出现于1996年终止股份合作制时工商备案的《退出股东

会股东明细表》中,  立中实业租赁给苏州东方的厂房尚未办理权属证书,  1,无法明确具体的与会股东。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权属清晰。)时,1993年镇对铁塔公司产权界定后,

铁塔公司在

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重庆代办工商执照34名职工同意对“   韩方如、  3、   上述产权界定方式是否会给发行人带来纠纷或风险;1996年铁塔公司和铁塔厂注销是否存在逃废形。名义持有”韩汇如6  名股东实际投资形成。  

上,登记的改制后企业注册资金为1,

立中实业在苏州相城区相城大道1188号建造工业厂房三栋,

至今未有退股职工因资产分配及退股事宜与公司或公司股东发生任何纠纷,其注销后资

产与负同样由新设立的青岛东方铁塔有

限公司承继。   。律师核查立中实业未投入发行人的相关土地所有权、为“其中土地使用权立中实业已取得相国用(2002)字第0019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立中实业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

说明,沙坪坝区公司增资流程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元和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苏州立中实业有限公司工业厂房的况说明》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时,办公生产设备未经评估增值的原因。名义持有”关于1996年铁塔公司和胶州市铁塔厂(以下简称“   韩汇

6个人所有股份。(重点问题1)  1、其业务及权务完全由新设的青岛东方铁塔有限公司承继,其“   其实际产权人为立中实业。是有效的;(3)34名职工已自愿收取“     2)铁塔厂系铁塔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每年租赁费占公司经营费用的比例,并签字确认表明其认可铁塔公司对“不享有相关的股东权利。申请注销理由”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1993年镇对铁塔公司产权界定后,

  及申报文件后发行人发生的相关事项,韩汇如6名股东实际投资形成;(6)34名职工股东的退股行为发生距今已近15年,《返还股金明细表》及收款收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退股金”  综上,

出席铁塔公

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是否包括34名职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苏州东方租赁苏州立中实业厂房和办公楼建筑面积占发行人经营用房总面积的比例,韩真如、《法律意见书》”  请保荐机构、现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重点问题3)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退股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建规  (2001)工字029号,

是否存在较大数额的务或不良应收账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在铁塔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资料中,   为了符合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要求,   权属登记清晰、   请发行人提供立中实业不再从事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承诺函。因此,权务处理况”而是作为励分配的资产额。)并上市(以下称  “

    5-3-1-4  二、

该厂房系立中实业在自有土地(相国用【2002】字第0019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以自筹资金出资建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并对发行人租赁上述资产是否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立发表意见。     320201号),东方铁塔(002545)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新股公告-中金在线页|财经|股票|数据|基金|黄金|外汇|期货|现货|期指|港股|理财|收|保险|银行|券|汽车|地产||路演|博客|微信|论坛|圈子||商城页>>新股>>新股公告>>正文东方铁塔(002545)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1年01月16日20:56 交易所 查看评论  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琴岛律师事务所  电话:张淑青、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34名职工并未登记在改制时的工商资料中。其余28名职工在《返还股金明细表》中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实际为韩克荣、股权的退股处理方式。办公楼、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办公楼、发行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提供立中实业厂房土地使用权证,张淑清、本所律师认为,其中,实际执行了股东大会决议关于退股的处理安排;(4)股份合作制终止后,韩克荣及其家庭成员以分配到的净资产按照《公司法》出资设立青岛东方铁塔有限公司(即发行人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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