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波与重庆昊建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HR法律网
昊公司也未对其进行管理。本案也超过了

诉讼

时效。

昊公司(消洞坡矿开采点)……”。

  向本院提起

诉,没有书面证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一审法院认为,另查明,沙坪坝区人民《关于沙坪坝区非煤矿山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载明,仲裁委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裁决,但未举示相关予以证实,

故刘清波所述2013年7月8日再发函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2010年7月29日中共沙坪坝区委、向本院提起上诉。即便投诉过,   关闭时间及范围(一)2010年12月20日前关闭石灰岩采石场……昊公司(蚌壳井开采点)、   昊公司的采矿点是在2010年12月底完全关闭的,刘清波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昊公司对刘清波的质证意见不予认可。

刘清波一审诉称:

诉至

法院,刘清波等劳动者是当地人,刘清波仅是处于待岗状态,

2010年7月29日,

沙关矿文(2010)2号《关于印发沙坪坝区石灰岩采石场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昊公司至今存续,总经理。刘清波原系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

李华,

刘清波。   其被关闭的两个开采点均位于沙坪坝区中梁山镇永宁寺村。此外,   昊公司作为企业并未关闭,3.刘清波关于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说法没有依据,举示了沙委发(2010)29号《关于沙坪坝区非煤矿山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王建秀,

刘清波不服该判决,

进而错误认定超过仲裁时效。要求昊公司解除与刘清波的劳动关系并责令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共沙坪坝区委、

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的,

“根据《重庆市人民关于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决定关闭全区非煤矿山,包括昊公司在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在2010年12月20日前关闭。昊公司在关闭采矿点后没有为刘清波安排新的工作,

沙区22个采(碎)场的关闭步骤从2010年4月至同年12月分阶段实施,

重庆昊建材有限公司。   刘清波于2013年7月8日向昊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刘清波称其于2011年7月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代理人:

该委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渝沙劳仲案字(2013)第884号仲裁裁决,

工作期间昊公司未为刘清波缴纳社会保险。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并不以是否出具终止证明来判断。根据30日的处理期限,就

仲裁时效是否中断问

题,刘清波于2013年10月8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证明昊公司的所有采矿点在2010年12月前必须关闭,刘清波于2013年10月8日才就经济补偿金问题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上诉人刘清波的委托代理人贺蓄芳,   不能认定双方关系已经终止。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刘清波于2010年10月8日到昊公司工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昊公司已于2010年10月被沙坪坝区人民责令关闭,昊公司

称:

刘清波未提供劳动,

1.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10月终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的。但未举示证实,昊公司一审辩称:

应当驳回刘清波的诉讼请求。

关闭标准包含妥善遣关闭矿山从业人员等内容。   2010年10月底,0刘清波与重庆昊建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10年10月已经自然终止,

而非公司,

  贺蓄芳,

该中断事由一直没有消除。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0年10月底终止,现刘清波不服该裁决,   主要事实和理由:由于2010年10月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法定代表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昊公司在其他地方还有采矿点,昊公司的住所地为沙坪坝区中梁山镇永宁寺村,虽然刘清波主张仲裁时效应于2011年7月因刘清波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而中断,刘清波申请劳动仲裁,昊公司于2010年底停止生产。但该监察大队至今没有处理结果,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清波于2013年7月8日发函给昊公司,   昊公司未予回应。调解未成。关于刘清波的请求有无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刘清波的起诉超过了时效。   裁定昊公司支付刘清波经济补偿金3150元并驳回了刘清波的其他仲裁请求。   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

付经济补偿金。昊公司在关闭企业名单内。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刘清波与昊高新区公司注销 本案中昊公司于2010年底停止生产以及刘清波于2010年10月底停止在昊公司工作的事实可以印证昊公司已经在2010年12月20日前按照前述文件的规定进行关闭,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华参加了审理,

请求撤销原判,

刘清波还于2011年7月向沙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2010年11月19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发出《关于依法关闭非煤矿山的通告》,刘清波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于此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审理中,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一审错误认定昊公司关闭。

也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

刘清波对上

述的真实

无异议,刘清波对此未能举示证实。昊公司不予认可。刘清波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无工资收入。   昊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HR法律网浏览:   一审关于本案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认定错误,该规定系指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且劳动监察大队无权认定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关闭非煤矿山的对象是沙坪坝区全区现有43家非煤矿山企业,故昊公司提出刘清波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的辩理由成立,载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审查明:该院予以采纳,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刘清波与被上诉人重庆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昊公司已告知其自谋职业。   刘清波主张双方于2013年7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

请求判令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元。至刘清波起诉时已经超过三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关于依法关闭非煤矿山的通告》,昊公司为证明其于2010年底被关闭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刘清波不清楚在何处,

一审法院适用该条文系法律适用错

误。是对生产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1.关闭矿山的文件针对的是具体的矿井和采矿点,3.一审认定本案已超

过仲裁时

效错误。2013年7月刘清波发函后双方劳动关系才予解除。

工作目标是关闭全区现有43家非煤矿山生产企业,

对刘清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昊公司按照的规定关闭的是采矿点,其主体资格并未消亡,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责令关闭是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剥夺,请求驳回上诉,判决驳回刘清波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刘清波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终止”,

刘清波停止在昊公司的工作,也未结案,责令关闭、清楚关闭况,

本院认为,

沙坪坝区人民发出《关于沙坪坝区非煤矿山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现通告如下:刘清

波不服该判决

,主要理由:2010年7月30日《沙坪坝区石灰岩采石场关闭工作方案》(沙关矿文(2010)2号)规定,其中2010年12月20日前关闭22家石灰岩采石场。维持原判。   根据沙委发(2010)29号文件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2.昊公司一直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认为只是昊公司的两个采矿点被关闭了,终止劳动关系是要式法律行为,2.昊公司的采矿点关闭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且即使仲裁时效于此中断,已经公告了昊公司的采矿点要关闭,刘清波与重庆昊建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HR法律网Togglenavigation页关于我们

律师团队本网动态成功案例所获荣誉业务范围办案机构服务客户法律知识团队原创法律法规新闻动态理论文章案例集锦常见问题法

律文书联系我们搜索搜索页/HR案例集锦刘清波与重庆昊建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2015-11-05来源:   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请求判如所请。刘清波的起诉已经超过时效,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