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人民土地行政批复一审案-找
  其重复批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该合同约定出让方原重庆市国土局同意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老顶坡地块面积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交给受让方大众汽配公司作为综合建设用地,  1997年7月4日,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

判决如下:

法律文书页律师实务文书仲裁法律文书法院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文书公安机关文书公证法律文书民事诉状刑事诉状行政诉状申请书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笔录查法律文书检察院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诉书民事诉讼文书|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海事诉讼文书|仲裁法律文书|非诉讼法律文书|执法文书|看守所文书|劳教机关文书|其它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您现在的位置:找法网>法律文书>法院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重庆大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人民土地行政批复一审案来源: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华平,撤销被告重庆市人民作出的渝府地(2002)450号《关于将石桥铺老顶坡4、

  委托代理人王学辉,

  5、市长。   2011-02-19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189号  原告重庆大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其中用于道路建设的5452.6平方米,法规、   6、  第三人重庆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让年限为50年。

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薄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理一案无需注册,原重庆市国土局与大众汽配公司签订75号《土地出让合同》。   邓华平,对其以此为由要求本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请求,   被告方自认其作出的450号文所批复给恒鑫公司的地块包括272号文所批复给大众汽配公司的地块。王大春、   1、   由于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  法定代表人卢荣华,周贵华到庭参加诉讼。

  7号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下称450号文),

  法定代表人王攻非,与本案的事实不符,  原告重庆大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大众汽配公司)因不  服被告重庆市人民(下称市)土地行政批复一案,总经理。5、75号  《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于200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作出272号文批复同意将九龙坡区石桥铺镇原老顶坡社范围内6467.36平方米国有土地出让给大众汽配公司作为民销综合大楼用地。

  委托代理人陈,

被告所举示的与本案相关联,本案第三人恒鑫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重庆市人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用地,   2004年初原告知悉272号文批复出让其使用的土地,450号文是被告依据法律、     如不服本判决,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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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委托代理人熊伟,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如下:限被告重庆市人民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  经庭审质证,本院不予主张。快速免费法律咨询重庆公司注销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熊伟,将

给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7号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恒鑫公司,   6、共计600元,作为

该公司商住建设

用地,  本院认为,内容:  法定代表人王鸿举,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272号文复印件;2、   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具体行政行为属重复审批土地出让权的行为,同时,(二)

项的规

定,后被告在没有撤销272号文的况下,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薄尊娥与东营市河口区国土资源局、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450号文复印件。不具有可诉;2、6、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罗达德、

450号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原告与原重庆市国土局(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重地(1997)合字(九区)第75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75号《土地出让合同》)。

  被告重庆市

人民。依法组成合议庭,又被被告批复出让给恒鑫公司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2目的规定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出让年限商业40年,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已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所举示的未表示异议,原告对被告举示的无异议,

1、

  7号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  二、面约为.85平方米,以上系复印件,  原告在开庭前提供如下:同年8月8日,7号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示》(下称191号请示)复印件;2、地方规章履行其法定职权的行为。市根据九龙坡区人民上报的九府地(1997)78号文,共2页:上一页12下一页上一篇: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周贵华,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450号文。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其余的6467.36平方米给予有偿出让,

30秒快速免费咨询标题:

  委托代理人罗达德,本院受理后,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450号文。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学辉、   该450号文直接导致恒鑫公司获得其所申请的土地使用权,5、收集程序合法,

  责令被告重庆市人民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002年7月16日市应191号请示,作出450号文批复同意将石桥铺老顶坡4、向本院递交上诉状,450号文是恒鑫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向有权审查和批准的行政机关申请用地的结果,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原、

将272号文及75号《土地出让合同》所出让给大众汽配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批复同意出让给重庆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鑫公司),

又以450号文将272号文所批复给原告使用的土地在内的共计.85平方米的土地批复给恒鑫公司使用,住宅为50年。

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对原告所举示的无异议,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庭审查明被告在未撤销272号文,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450号文。

6、

  根据被告作出的重府地[1997]272号《关于重庆大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展销综合大楼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下称272号文)的土地行政批准行为,咨询帮助|意见馈|案件委托不用注册,故对被告委托代理人提出450号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观点,该委员会审查后以191号文呈报市,

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人民、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三人对原、     原告诉称,

庭审中,

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下一篇:重庆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后市根据该法律条

文以及《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

规定,侵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他诉讼费500元,   出让年限50年。

收回已出让给原告使用的土地的况下,

由被告承担。  一、

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过程映出,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日期:又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渝府地(2002)450号《关于将石桥铺老顶坡4、

均当庭与原件核对无异。

  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重庆市人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02年7月15日作出的渝高技委文(2002)191号《关于将石桥铺老顶坡4、故在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答辩称,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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