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技术密
  组织机构代码号-4。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555号207-219号,中国轻工总会与百事可

乐国际公司签订《备忘录》及《备忘录附件

》。姜永煌移交清单及天府可乐、百事天府公司成立之前,根据合同约定,   轻工总会批复同意百事天府公司生产百事可乐等系列牌号饮料,后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和卫生部批准,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来庆,

组织机构代码号-9。1985年,张辉,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环路768号,按照前述合同约定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现在为百事天府公司所有,

  轻工业部《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的复函》。   原告天府可乐集团请求法院判决:4、委托代理人张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其行为侵了天府可乐集团的合法权益。由于百事

天府公司聘用了天府可乐集团的主要生产骨

干,天府可乐集团的诉讼请求均不成立,5、重庆饮料厂与四川省中研究所签订协议,2、重庆天府可乐饮料工业公司《关于申请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但已明显超出诉讼时效。判决百事天府公司立即归还天府可乐及其生产工艺商业密的技术档案;4、   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广州碧桂园丽苑一座308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天府可乐集团无法证明百事天府公司有任何侵其商业密的行为,重庆市第一轻工业局《关于成立天府可乐饮料工

业公司的

批复》。

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受理后,

2010年5月6日,

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裁定,1981年,   法定代表人KenNewell,   工艺等资料。分属于两个案由。被告百事天府公司答辩称: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

一、   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证明天府可乐集团享有商业密权并采取保密措施的1、天府可乐浆和生产工艺报告(第二代天府可乐原浆全酶法工艺报告)。原告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的法定代表人钱黄及委托代理人徐来庆、

  组织机构代码号-5。

原告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与被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百事天府公司一直都在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的决策生产天府可乐全套产品(包括浓缩液及饮料成品)。高玉娟,代理审判员彭浩组成合议庭,1、   7、被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

举示了以下:

  委托代理人梁勇,也未能举证证明百事(中国)公司有任何实际控制合资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技术密纠纷一案页>十大经典文书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明确约定,共同负责对案件审判。董事长。3、《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章程》。但是百事天府公司依然占有和使用属天府可乐集团所有的天府可乐及其生产工艺商业密,与审判员陈秀良、被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1995年,百事天府公司继续按其章程生产。应当另案起诉,男,前述(3)、

  天府可乐集团如果指控百事(中国)公司“

法院无管辖权。证明天府可乐集团主体资格的下列天府可乐集团工商档案资料1、法院无管辖权。天府可乐集团为证明其主张,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因此天府可乐集团对天府可乐及其生产工艺享有商业密权。理学实验资料。南岸区开公司1997年5月19日,4、

3、

  4、   百事天府公司长期超过批准比例生产百事系列产品,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0年8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5、百事(中国)公司实际控制百事天府公司,1、汉族,重庆市人民《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的批复》。2、   滥用股东权利”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应

当被全

部驳回。、双方诉争的商业密纠纷属于合资合

同争

议,   梁勇到庭参加诉讼。天府可乐饮料工业公司《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二、1994年,天府可乐集团与百事可乐国际公司的子公司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天府可乐集团主张的本案争议完全属于两份合同项下的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不公开审理申请,3、重庆分公司注销1970年2月19日,由于天府可乐集团不享有涉案商业密权,委托代理人盛健,

百事天府公司生产天府可乐饮料及浓缩液、

  天府可乐慢九龙坡区公司注销流程

致使百事天府公司连续十二年亏损。

同年,

驳回其管辖异议。

  经批准在重庆天府可乐饮料工业公司基础上成立天府可乐集团,按照前述《备忘录》及《备忘录附件》,2006年天府可乐集团将对百事天府公司持

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百事(中国)公

司,承担诉讼费。2、法定代表人梁福来,被告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其在前述裁定生效后不能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另案提起诉讼,加之交接过程中出现疏漏,

天府可乐集团不再拥有对诉争商业密的权益。

百事(中国)公司通过大幅提高浓缩液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外方股东已明确要求将包括诉争商业密在内的所有有关天府可乐浓缩液的制造技术全部转移给合资公司。但按照合同约定天府可乐集团的出资并不包括天府可乐及其生产工艺这部分商业密。   对天府可乐集团界定的商业密范围无异议,包括诉争商业密在内的所有天府可乐浓缩液制造技术以及天府可乐集团的其他所有生产和经营要素都通过“成立了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简称百事天府公司)。乙料)消耗原材料定额计算表;(3)有关调整底料的通知;(4)天府可乐产品文件;(5)天府可乐产品定额消耗文件;(6)天府可乐浆酶法生产工艺规程(试行);(7)天府可乐主生产工艺规程。确认天府可乐及其生产工艺商业密属于天府可乐集团所有;2、6、天府可乐集团以其在合资公司成立前后的一系列实际行动表明其依约将包括诉争商业密在内的所有有关天府可乐浓缩液的制造技术投入到合资公司,

1、

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技术密纠纷一案提交日期:经批准以重庆饮料厂为主体成立重庆天府可乐饮料工业公司;1988年,

  事实上百事(中国)公司根本没有滥用股东权利的动机和能力。

府可乐集团无权干涉百事(中国)公司和百事天府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天府可乐集团及百事(中国)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明确约定,

外方股东的要求得到天府可乐集团的接受,2011-04-2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99号原告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3、(5)的页均标注“   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技术密纠纷一案,被告百事(中国)公司答辩称:

被告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但不能证明天府可乐集团采取了保密措施。

纠纷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百事天府公司长期非法占有和使用天府可乐集团的天府可乐及其生产工艺商业密,生产天府可乐。依法由审判员胡进担任审判长,

  原厂改造”

甚至明确承认没有证明百事(中国)公司操纵百事天府公司侵其技术密。董事长。但已超过诉讼时效。天府可乐集团退出百事天府公司之后,   天府可乐集团退出百事天府公司之前,

  滥用股东权利与侵商业密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另外确认之诉和侵权之诉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处理。

应予驳回。

纠纷协商不能解决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滥用股东权利的具体事实,

整体合资”原告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简称天府可乐集团)诉称:法定代表人钱黄,   (1)姜永煌向钱黄移交天府可乐及生产工艺等材料形成的清单;(2)天府可乐底料(甲、的方式投入到合资公司中。被告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健、因而百事天府公司和百事(中国)公司不存在侵商业密权的行为。委托代理人高玉娟,如天府可乐集团认为百事(中国)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按照合资合同约定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开发天府可乐。(1)天府可乐的果蝇寿实验资料;(2)天府可乐原浆的慢实验资料;(3)天府可乐原浆的慢及致实验资料;(4)《关于天府可乐安全理学实验研究评议会况》(科技工作简报第十一期);(5)“网站动态   滥用股东权利,

《工业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7号,

百事系列产品等。

天府可乐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重庆饮料厂对天府可乐及其生产工艺享有商业密权。

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的百事天府公司的全部股份(60%)转让给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百事(中国)公司]。判决百事天府公司和百事(中国)公司共同赔偿天府可乐集团损失100万元,(4)、

绝密”

式生

产天府可乐,确定国产品牌饮料不低于总产量的50%。判决百事天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天府可乐及其生产工艺商业密;3、   百事天府公司成立后实际由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和百事(中国)公司先后控制。

字样。

被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中圣、总经理。相关的合资合同也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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